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林良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伍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陸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674號)

(一)債務人林良儒於106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3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77,543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172,699元整、已到期之利息4,344元整及違約金5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72,699元自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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