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79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79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濱沂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陳柏凱

上一人

選任辯護人 魏士軒 律師

謝和軒 律師

黃重鋼 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濱沂、陳柏凱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均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吳佩真

         

                  法 官 楊舒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淳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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