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276號
107年度附民字第492號原告 楊秀穗 被告 王俊騏
林俊榕 涂皓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林秀菊法官劉承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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