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68號原告 蕭琬諮 被告 黃翊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德寬
法官何紹輔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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