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78號上訴人 曾政銘 被上訴人 林茂發 (受輔助宣告人)輔助人 林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乃其他上訴必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426元,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在卷可憑。故本件上訴乃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凡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