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9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99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楊雅惠 債務人 鍾易祐 即 鍾其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貳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雅惠於民國93年4月29日邀同債務人鍾易祐即鍾其芳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立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5%計息,詎料債務人楊雅惠僅繳納本息至104年2月25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84,233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債務人鍾易祐即鍾其芳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