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甲○○
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營小字第1373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11月29日上午9時4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森豐
書 記 官 陳俊男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俊男
法 官吳森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書記官陳俊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