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7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790號聲請人 陳素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7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怡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楊雅雯┌───────────────────────────────┐│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79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O-0000000│1│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