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7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7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727號聲請人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福燈 代理人 黃香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5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廖素芳┌──────────────────────────────────────────┐│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7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臺銀人壽保險股份│臺灣銀行大安分行│99年6月2日│75,000元│AD0000000│││有限公司 張國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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