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6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693號聲請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正儀 代理人 吳蕙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6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6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勞工保險局勞農保存│臺灣銀行營業部│100年2月25日│4,000元│AG0000000│││款戶 陳益民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