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4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殺人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於民國95年7月19日入監執行後,於98年4月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司98年4月2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697號函文在卷可證。是經核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