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39號原告 沈嘉純 被告 林長龍 上列被告林長龍因101年度簡字第717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卓怡君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