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427號聲明人丙○○ 織田健資 )
小立0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於拋棄繼承聲明狀內補正聲明人丙○○(織田健資)之簽名或蓋章。
二、丙○○(織田健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陳報被繼承人乙○○所有子女之姓名,並提出被繼承人及其所有子女之全戶謄本。
四、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子女甲○○、 傅梅芳 、 林傅蘭芳 、 劉傅美芳 、 傅瑞芳 、 傅霈尹 )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寄件證明暨掛號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