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1990號債權人 張瑞鐘 上列債權人張瑞鐘因與債務人鴻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瑞鐘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台端對債務人鴻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原因事實為何?請求權基礎為何?
二、請提出台端所提匯款通知單等債權證明文件(共13件)正本到院。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