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31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31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311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何建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壹仟肆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以三個月為限,按月以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捌萬肆仟貳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加計利息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貳萬叁仟零柒拾肆元,及其中叁拾玖萬伍仟壹佰肆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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