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8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昱彰具保人余佳宸聲請人因受刑人黃昱彰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佳宸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余佳宸因受刑人黃昱彰犯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上開聲請事項,業據聲請人提出保證金繳納收據(101年刑保字第252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通知具保人到場之通知書、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及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覆函暨拘提未獲報告書,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通緝文號查詢單等附卷足憑,經核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書記官呂雅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