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上訴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58號上訴人即自訴人甲○○按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64條、第319條第2項定有明文。茲自訴人不服原判決律師於本院為代理人,茲裁定命自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法駁回。
中華民國95
審判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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