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00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00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0038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張遵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玖佰零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叁仟伍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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