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59號原告 洪匯森 上列原告因不服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108年5月16日高市交裁字第32-SX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