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879號原告 許明環 被告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育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因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5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578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8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