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182號原告 劉天發 訴訟代理人 蔡坤展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龔明華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07年度易字第2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毀棄損壞案件,業經本院於108年6月14日以107年度易字第289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爰一併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呂維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書記官楊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