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261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峰

被告 羅桂珠 籍設桃園○○○○○○○○○(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爭執,係因兩造間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所生,而兩造就此法律關係,已經以書面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現金卡存款帳戶約定事項及個人信用貸款約定事項影本在卷可參。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薛福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