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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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265號聲明人 黎杏林 上列聲明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第三審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91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對於本院裁定,亦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聲明人黎杏林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原審法院駁回其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既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以113年度台抗字第915號刑事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屬確定,聲明人復具狀聲明異議,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劉興浪法官蔡廣昇法官高文崇法官黃斯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