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276號聲請人 張家鳳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455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向本院聲請再審,依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規定,限於對本院之確定實體判決,且以參與該判決之本院法官有同法第420條第1項第5款情形為原因,亦即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人張家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667號判決論處罪刑,其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551號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聲請人對上開本院程序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核與上開規定不合,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何信慶法官林海祥法官江翠萍法官張永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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