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強制執行聲明異議再抗告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九三六號聲請人 洪麗珍 律師(即 張寶玉 之選任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張寶玉與相對人 陳文忠 間分配剩餘財產強制執行聲明異議再抗告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三○○號),經本院選任為張寶玉之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女
法官王仁貴法官吳謀焰法官林金吾法官詹文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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