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刑智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刑智聲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文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文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受刑人李文星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訴字第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上訴本院以102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1號判決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9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
4年4月3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5年1月15日法矯字第00000000000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501561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卷第3至4頁),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陳端宜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