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8979號債權人大江南北住屋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曉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宏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二、表明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正確姓名究為李曉峰抑或 李曉峯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