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34號原告 張鎮原 訴訟代理人 紅沅岑 律師被告 游家丞
呂玉廷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鈺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一○年十月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於本院第四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