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81號原告 洪江龍
洪崇裕 洪崇軒 洪崇銘 洪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耀堂 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52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176元。
二、提出黃耀堂(已更名為 黃淯誠 ,統號:Z000000000)之死亡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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