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88號原告 陳秀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良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提出起訴狀繕本。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37,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並補正起訴狀繕本1份。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秀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