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字第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字第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交簡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榮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速偵字第80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榮謙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2行「下午
6時3分許」,應予更正為「上午6時3分許」;倒數第1行「酒精呼氣濃度」,應予更正為「呼氣酒精濃度」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將導致對於周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薄弱,倘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上,將對自身及一般往來公眾造成高度危險,且被告於服用酒類其酒精濃度已高達每公升0.56毫克,顯處於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下,仍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上,並生碰撞事故、釀致禍災,已對其本身暨其他用路人造成危險,進而危害交通安全,實屬不該,又其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犯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罰金新臺幣12萬4,000元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在卷足考,素行非佳,猶不知記取教訓復犯本案,惡性非輕,惟念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酒精濃度測定值超過法定標準值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黃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佩樺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速偵字第8042號被告王榮謙男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榮謙前因公共危險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294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民國95年5月8日至96年5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復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北交簡字第606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12萬4,000元,於100年9月19日罰金繳清執行完畢(均不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悔改,於103年12月20日上午5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錢櫃KTV內飲用啤酒3、4罐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
0.25毫克以上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上開KTV出發,欲返回新北市○○區○○街○○號3樓住處。嗣於同日5時53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前,不慎擦撞對向前方由 江弘銘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未致人受傷),經警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並於同日下午6時3分許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酒精呼氣濃度達每公升0.56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榮謙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自白不諱,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各1份及現場暨肇事照片8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檢察官林黛利檢察官宋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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