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2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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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279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
(另案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885號判處定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4年度簡字第101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3681號判處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聲請人所為上開犯行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為此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檢察官前以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560號裁定在案,有上開刑事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