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27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所示貳罪,均減刑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所示。就附表二所示之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一、二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2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二所示2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諭知沒收銷燬及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依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第14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王雪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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