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85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代理人戊○○相對人丁○○
庚○○甲○○乙○○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 巴華康
巴春華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五年度繼字第一五四號、第一九三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
2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巴華安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為明瞭其繼承人是否向鈞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及信用卡消費明細等,已盡其釋明之責,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