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071號原告 簡友川 原告 簡茂男 原告 簡茂松 原告 簡清良 原告 陳簡蓮 原告 簡欽松 原告 簡正勝 原告 簡正來 原告 簡進發 原告 簡寶桂 原告 陳簡銀美 原告 簡竹隆 原告 陳永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慶輝 、 簡淑芬 、 簡宇婕 、 簡楊富美 、 簡淑惠 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