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86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債務人 黃鈺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零貳元自民國一○二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黃鈺樺於民國94年6月21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9.9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延滯第1個月當月付違約金1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3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最高累計收取900元)。
㈡詎債務人至102年1月5日結帳日止共積欠25,203元整未按期
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25,203元,及其中24,002元自民國102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廖穎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