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83號上訴人 賴長盈 訴訟代理人 林汶蓉 視同上訴人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運豐 訴訟代理人 葉家丞 上訴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桃園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美涓 訴訟代理人 林俊賢
巫震輝 張育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101年9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林靜梅法官陳筱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書記官蔡佩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