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03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林 昱瀚 債務人 曾俊維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陸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102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3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01年7月25日與債權人訂有借款契約書,向債權人借款30萬元,並約定分期攤還本息,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已喪失期限利益,是請求債務人應給付如第一項所示金額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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