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交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 基隆 地方法院102年交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聲再字第1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楊瀚 翔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本院合議庭中華民國93年4月14日93年度交簡上字第4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有罪判決之依據「酒測單據,案號0053,酒測值0.93Mg/C」為案發時施測之後測單據。依證人即承辦員警 江健中 於本案所衍生之「101年度他字第857號(101年度交查字第390號)」庭訊時供稱:當天(即民國92年7月26日)是由 楊瀚翔 先行施測。楊瀚翔舉手質疑,既然是楊(指 楊潮翔 )先施測,何以酒測單楊變成後者?江(指江健中)……啞口無言。員警江健中之上開證詞雖未經判決確定,因本案訴訟已不能開始或續行(追訴權時效已過),非因證據不足,而上開證詞內容於案發時即已存在,係法院及當事人所不及知於事後(101年)始發現,且「顯然的」足以動搖原有罪之判決。縱因該證詞未經「確定判決」,然證人在偵訊庭內所供述有具公信力之檢察官等數人在場,且證人為執法人員,自當有其可信度,其公信力自可取代相當「確定判決」之證明。故該有罪判決之依據已非聲請人吹氣所得,該證據自不得加諸聲請人。據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聲請書誤載為刑法)聲請再審,請求撤銷原有罪判決。
二、按有罪判決確定後,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固有明定,但「所謂發見之新證據,係指該項證據,事實審法院於判決前因未經發見,不及調查斟酌,至其後始行發見者而言,若判決前已經當事人提出或聲請調查之證據,經原法院捨棄不採者,即非該條款所謂發見之新證據,不得據為聲請再審之原因」(最高法院28年抗字第8號判例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及第422條第3款所稱新證據之意義仍採以往之見解,係指該項證據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已經存在,當時未能援用審酌,至其後始行發見者而言」(最高法院72年度第1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從而,所謂發見確實之新證據,係指該證據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已經存在,為法院、當事人所不知,不及調查斟酌,至其後始行發見,且就證據本身形式上觀察,固不以絕對不須經過調查程序為條件,但必須顯然可認為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而為受判決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限。倘已經提出之證據於判決時漏未審酌,除係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合於同法第421條規定再審理由得依該條規定聲請再審外,即非此所稱之新證據,不得據以聲請再審。故受理聲請再審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應就聲請再審理由之所謂「新證據」,是否具備事實審判決前已經存在,為法院、當事人所不知,事後方行發見之「嶄新性」(或稱「新規性」),及顯然可認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應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罪名之「顯然性」(或稱「確實性」)二要件,加以審查,為判斷應否准予開始再審之準據,二者均不可或缺,倘未兼備上開學理上所謂「新規性」與「確實性」之二種再審新證據之特性,即不能據為再審之原因(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8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7號裁判要旨參照)復按,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經前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楊瀚翔主張證人江健中於本案所衍生之「101年度他字第857號(101年度交查字第390號)」庭訊時證述當天(92年7月26日)是由楊瀚翔先行施測之證詞為刑事訴訟法第
420條第1項第6款之新證據,本案(本院93年度交簡上字第
4號)有罪判決之依據(即酒測單據)非聲請人吹氣所得為由,聲請再審,經查:
㈠聲請人楊瀚翔於101年7月27日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告
發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安瀾橋派出所警員江健中,於92年7月26日凌晨1時許,在前開派出所內,為酒後駕車肇事之楊瀚翔執行酒精測試完畢後,竟將楊瀚翔之酒精測定紀錄表調包予以隱匿、湮滅,認江健中涉有刑法第165條之湮滅刑事證據罪嫌,該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認告發人(即本件聲請人)指訴江健中係於92年7月間調包其酒精測定紀錄表,則所涉之湮滅刑事證據罪,其犯罪成立之日應為92年7月間,而上開罪嫌之追訴權時效,依舊刑法第80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為5年,故追訴權至遲已於97年7月底,因5年不行使而消滅。然告發人係於101年7月27日,始具狀提出告發,因追訴權時效業已完成,該署檢察官業於102年1月23日,以102年度偵字第441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該署102年度偵字第441號、101年度他字第857號、101年度交查字第390號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該等偵查卷影本附卷可憑,而堪採信。
㈡聲請人所稱證人江健中於本案所衍生之「101年度他字第857
號(101年度交查字第390號)」庭訊時證述當天係楊瀚翔先行施測乙節,經核閱上開卷宗,應係101年度交查字第390號偵查中檢察事務官陳姿伶受檢察官指揮於101年10月31日傳訊楊翰翔、蘇建彬及江健中之詢問筆錄內容(見該署101年度交查字第390號偵查卷第9至14頁)。稽之該詢問筆錄內容,證人江健中雖有供稱「(檢察事務官問:當天接受酒測的有誰?順序?)江健中答:楊瀚翔與 巫明堂 都有,楊瀚翔先做,有超過酒測值,接著就測巫明堂,而巫明堂的酒測值是零」等語,就此楊瀚翔提出質疑稱「既然是我先接受酒測,為何酒測單上的紀錄時間我卻在後」等語,證人江健中於檢察事務官追問後,復證述「可能是我記錯酒測順序」等語,此有該詢問筆錄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5頁及背面),此與聲請人聲請書狀所載「江(指江健中):……啞口無言」部分並不相符。
㈢經本院勘驗該署101年度交查字第390號101年10月31日之偵
訊錄音錄影光碟,該詢問係全程連續錄音、錄影,無中斷情形,錄影地點在地檢署詢問室,非偵查庭,經勘驗結果,就施行酒測相關對話與該次詢問筆錄記載之對答要旨,互核確實相符,並無記載不實或錯誤情形(參見附表逐字譯文所示)。偵訊中證人江健中雖曾向檢察事務官供稱楊瀚翔先行施測等語,然經聲請人提出質疑,檢察事務官就此追問後,其等之對話如下:
檢察事務官:酒測紀錄時間,巫明堂先,他在後,為什麼會
有這個問題咧?楊瀚翔:我先測,號碼我在前面,怎麼會變成號碼我在
後面呢?檢察事務官:《提示酒測單》請針對告訴人所詢事件回覆?
就像你說的,是他先測,為什麼時間是這樣記呢?江健中:《江健中檢視酒測單後沈思數秒》楊瀚翔:為何我的號碼跑到後面去?江健中:因為可能是我順序記錯了。
楊瀚翔:因為這不可能記錯。
江健中:我們不可能拿有酒測的給他,沒有酒測的給另外一個。
楊瀚翔:這很難講。
江健中:因為確實下來的時候,兩個是,我們也是有聞,只有他(指楊瀚翔)有酒味。
楊瀚翔:這很難講。
江健中:他(指楊瀚翔)真的是渾身是酒味。
就上開對話內容可見證人江健中經檢察事務官追問後,復改稱其可能是順序記錯等語,並進一步加以說明因為當時施以酒測之 江瀚翔 、巫明堂,只有江瀚翔渾身酒味等語明確,是以聲請人聲請書狀所載與實際情況不符,聲請人主張伊先於巫明堂施測,該酒測單非其原呼氣測試所得云云,洵非可採。聲請人所提之證據就形式上觀察,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之確實證據,而無影響判決之結果可言,聲請人以上開為由聲請再審,顯屬無據。
㈣又聲請人先後多次以酒測值報告單內容不可採、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起訴內容與事實相反等為由聲請再審,分別經法院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歷次裁判書附卷可參,聲請人前已持「伊確實先於巫明堂施測,何以承辦員警提供之酒測單據序號卻為後者,該單據應非聲請人原施測所得」之相同理由向本院聲請再審,業經本院以101年度交聲簡再字第1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確定,故聲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聲請再審。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所持之再審理由於法不合,其提起本件再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施添寶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書記官洪幸如附表:
┌──┬─────────────┬─────┬───────────────────────┐│編號│筆錄記載│光碟時間│逐字譯文│├──┼─────────────┼─────┼───────────────────────┤│一│以下詢問江健中……│40:08~│(問)當天酒測是只有楊瀚翔嗎?│││問:當天接受酒測的有誰?│41:55│(答)巫明堂也有。│││順序?││(問)那到底是巫明堂先?還是楊瀚翔先?│││答:楊瀚翔與巫明堂都有,楊││(答)他(指楊瀚翔)先的。│││瀚翔先做,有超過酒測值││(問)那他說只有他先做啊?│││,接著就測巫明堂,而巫││(答)對,我兩個都有做啊。│││明堂的酒測值是零。││【楊瀚翔插話:報告檢座,他說我先,非常好。】│││││(問)是誰先做啊?│││││【楊瀚翔插話:我先,確定沒有錯。】│││││(答)他《手指楊瀚翔》│││││【楊瀚翔插話:對,因為做完以後,我質問他為什麼│││││只做我,不是他。】│││││(問)楊瀚翔先做,楊瀚翔做完之後呢?酒測結果是│││││什麼?│││││(答)有那個數據啊。│││││(問)數據多少?還記得嗎?│││││(答)這不清楚。│││││(問)有超過0.55嗎?│││││(答)不太清楚。│││││【楊瀚翔插話:當天測出來的數據是0.93,日期是,│││││因為當天是92年7月25,我是告訴你│││││嘛,酒測數據是0.93。】│││││(答)是,有超過。│││││【楊瀚翔插話:日期本來是9月份,改成7月份】│││││(問)沒關係,就寫有超過,有超過0.55的意思?│││││(答)《江健中點頭》│││││(問)然後,後來呢?楊瀚翔做完之後呢?│││││(答)然後接著測巫明堂,巫明堂的數據是零。│││││(問)巫明堂的數據,酒測值是零?│││││(答)對。│││││││││││├──┼─────────────┼─────┼───────────────────────┤│二│問:(提示92年度偵字2594號│41:56~│(問)對於那個…對於楊瀚翔指稱你把他的,提示│││卷內楊瀚翔簽名之酒測單│45:54│92年偵字2594卷附之酒測單,楊瀚翔簽名之酒│││)對於楊瀚翔指稱你將他││測單,對於他說這張是掉包來的,不是他的,│││人的酒測單裝作是他的,││這邊你有什麼意見嗎?現在是他這樣說啦。說│││有何意見?││這張是你去把別人的酒測單拿來,然後就裝作│││答:酒測日期因為機器之故有││是他的。有沒有什麼意見呢?│││跑掉,但這張確實是楊瀚││(答)因為我們那個酒測器,當天確實是我們的疏失│││翔的酒測單,絕無掉包之││,因為列印出來的時候,沒有注意到日期。但│││事。楊瀚翔測完之後,有││是,那個酒測值一定是正確的。酒測值是正確│││當著楊瀚翔的面列印,列││。時間上。│││印之後我們才發現時間跑││(問)這個單子是他的嗎?│││掉了,才又再改酒測日期││(答)對。│││,楊瀚翔看完之後才簽名││(問)確定是他的嗎?│││捺印。││(答)對對對。有,我們的日期跑掉了。│││││(問)有沒有他講的掉包的事情咧?│││││(答)絕對沒有。因為我們要測,比如說,他測完│││││,由他馬上看、簽名;巫明堂測完,馬上也有│││││看,交由當事人看,這是不是你的,然後簽名│││││蓋章這樣。│││││(問)你講過程怎樣?中間是什麼?他測完之後呢?│││││(答)測完之後。│││││(問)當著他的面列印嗎?│││││(答)對啊,酒測一定要面著當事人列印,列印給他│││││看。│││││(問)他呼出來,當場就列印出來了?│││││(答)對對對對。列印出來,由他看,看完之後簽│││││名捺印這樣。順序都是一定要這樣做的。車禍│││││下來,兩個人都一定要測,不是說一個測,一│││││個沒有測。│││││【楊瀚翔插話:對對對對,當天確實如此。】│││││(問)那這個呢?時間呢?時間又是什麼時候改的呢│││││?│││││(答)時間就是後來發現,發現了之後,馬上改這樣│││││。│││││(問)所以,他是先就值有簽名嗎?還是?你知道我│││││意思嗎?這是他簽完之後,才發現日期有錯?│││││還是怎麼樣的情形?到底是怎樣?│││││(答)我們是發現時間上跑掉了。我就跟他講。│││││(問)他已經先捺印之後,你才跟他講,才又另外改│││││時間嗎?到底是哪一種情形?│││││(答)因為是列印出來之後,發現到。│││││(問)那時候他簽名了沒?│││││(答)他簽名了嗎?剛列印出來,一定是還沒簽名│││││。因為那是告知他。因為兩張時間都跑掉,跑│││││掉要先告知雙方,是因為我們的酒測器時間跑│││││掉,什麼原因,然後,再由他們簽名捺印這樣│││││。絕對都沒有什麼脅迫。│││││(問)所以,你是說,印完之後,發現時間跑掉了,│││││才改了之後,他才捺印?是不是這樣子?│││││(答)對對對。│├──┼─────────────┼─────┼───────────────────────┤│三│問:當天你執行酒測時,有無│45:55~│(問)那當天你幫他執行這個酒測的時候,有沒有其│││其他警員在場?│47:30│他警員在場?做酒測可能不只一個人嘛。│││答: 楊松輝 在現場。││可能一個站這裡,另外一個可能站在旁邊協助│││問:巫明堂當時也有在場?││什麼之類。有沒有什麼其他警員咧?│││答:是。巫明堂現已死亡。││(答)就楊松輝啊。楊松輝在現場。│││││(問)所以,巫明堂真的死了?確定死了?│││││(答)《點頭》對。│││││(問)你們怎麼知道?│││││(答)【另一警員蘇建彬答:因為他是毒品人口。│││││通緝的時候,我們有去找,他家人就有說他│││││已經死了。確實死了。】│││││(問)所以,戶役政你們有看過,確定死掉了?│││││(答)《點頭》│││││【蘇建彬答:有看過,確定死掉了。】│││││(問)好吧,那問江健中,巫明堂那時候也有在場│││││,是不是?│││││(答)有。│││││(問)他現在怎樣?現在可以傳他來嗎?│││││(答)不行,他已經死亡了。│││││(問蘇建彬)所以,你(指蘇建彬)那時候不在齁!│││││楊松輝在齁!│││││(答)《蘇建彬點頭》│├──┼─────────────┼─────┼───────────────────────┤│四│問楊:有無其他陳述?│47:31~│(問楊)你這邊還有什麼意見嗎?要不然就跟他們去│││答:既然是我先接受酒測,為│49:20│那裡認人。│││何酒測單上的紀錄時間我││( 楊答 )那個,報告檢座,剛江健中說,他也承認說│││卻在後。││我是先行施測的,這是不用再爭執的啦。可│││問江:(提示酒測單)請針對││是,既然是先行施測的,為什麼我的單據是│││告訴人所詢事件做說明││在後面呢?兩張單據,一前一後。因為理論│││?││上,我是先。│││答:可能是我記錯酒測順序。││(問楊)你是說你先測?│││││(楊答)巫明堂是後測。他的號碼應該是後面嘛。│││││(問江)酒測紀錄時間,巫明堂先,他在後,為什│││││麼會有這個問題咧?│││││【楊瀚翔插話:我先測,號碼我在前面,怎麼會變成│││││號碼我在後面呢?】│││││(問江)《提示酒測單》請針對告訴人所詢事件回覆│││││?就像你說的,是他先測,為什麼時間是這│││││樣記呢?│││││( 江答 )《江健中檢視酒測單後沈思數秒》│││││【楊瀚翔插話:為何我的號碼跑到後面去?】│││││(江答)因為可能是我順序記錯了。│││││【楊瀚翔插話:因為這不可能記錯。】│││││(江答)我們不可能拿有酒測的給他,沒有酒測的給│││││另外一個。│││││【楊瀚翔插話:這很難講。】│││││(江答)因為確實下來的時候,兩個是,我們也是有│││││聞,只有他(指楊瀚翔)有酒味。│││││【楊瀚翔插話:這很難講。】│││││(江答)他(指楊瀚翔)真的是渾身是酒味。││││││├──┼─────────────┼─────┼───────────────────────┤│五│問楊:就本案有無其他證據提│49:21│(問)好,OK,今天筆錄就先這樣。你先跟他們去認│││供?││人。│││答:沒有。││(楊答)謝謝檢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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