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竹聲字第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南洲健康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樓之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3日所為之95年促字第16321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主文欄中關於「一、……,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一、……,按本行基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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