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5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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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5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法定代理人 沈天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明義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承上,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僅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之內部單位,則應更正聲請人,始為當事人適格。
三、請提出債務人劉明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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