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28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佳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鹿東基督教醫院間因106年度勞訴字第28號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核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