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28號原告 陳佳彤 訴訟代理人 翁瑋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鹿港基督教醫院法定代理人 宋明唐 訴訟代理人 洪良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