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213號債權人福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久泰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久泰企業行係為獨資亦或合夥,其負責人為何人?如久泰企業行為獨資,請更正債務人為『○○○(負責人姓名)即久泰企業行』。
二、請求金額新台幣951,161元之計算式為何?(依土地租賃契約書所載,租賃期限自民國108年2月1日起至民國109年1月31日止)
三、債務人久泰企業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