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3483號
原 告 吳嘉華
被 告 名琴樂器行
法定代理人 林援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返還原告於民國108年5月26日在被告處所簽發、如附表所
示之本票。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劉家汝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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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發票日期│票面金額│
│號││(民國)│(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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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吳嘉華│108年7月15日│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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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吳嘉華│108年8月15日│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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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吳嘉華│108年9月15日│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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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吳嘉華│108年10月15│3,000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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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吳嘉華│108年11月15│3,000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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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吳嘉華│108年12月15│3,000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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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吳嘉華│109年1月15日│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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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吳嘉華│109年2月15日│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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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吳嘉華│109年3月15日│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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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吳嘉華│109年4月15日│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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