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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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易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294號上訴人 蔡鍾興 被上訴人 李美芳 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張世展法官蘇重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官陳嘉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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