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易字第29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294號上訴人 蔡鍾興 被上訴人 李美芳 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法官張世展法官蘇重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書記官陳嘉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