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653號上訴人即原告 徐玉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邱裕 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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