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20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071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陳國政

被告 陳偉翔 (年籍、住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被告住所或居所」及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姓名,亦未記載其住所或居所及足資辨別之特徵(如國民身分證號碼),另所提供肇事車輛車號,經依職權查詢車主名稱亦與被告姓名不符,且本院依據該車主基本資料所示之地址所送達之文書,嗣經郵務機構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起訴程式有所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被告住所、居所,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