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小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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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小字第781號
原 告 台北新天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明錚
訴訟代理人 胡居中
被 告 鄭雅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依台北新天地大樓管理規約第二十三條第3項約定「管轄
法院: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委會或厲害關係人間訴訟時,
以管轄本大樓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有規約
附卷可稽,而台北新天地大樓所在地為新北市五股區,則本
件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依民
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書記官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