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6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62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張天麟 債務人 鄧雅娟
一、債務人張天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捌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鄧雅娟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
(六)字第0960038452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張天麟於94年1月26日,邀同債務人鄧雅娟為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94年1月26日起至97年1月26日止。詎料債務人張天麟於94年6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債權人如對債務人張天麟之財產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鄧雅娟給付之。
(三)、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
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一、金管會函及變更登記表各1件。二、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三、放款明細1件。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書記官夏進通